1.凡未辦理借閱手續將書刊私自攜帶出室者,或在書庫(閱覽室)內將書刊藏匿于身上或轉移到書庫(室)外,或破壞計算機管理技術措施者,均以盜竊書刊論處。
2.凡偷竊書刊者,應返回原書,每本書按原價10至20倍罰款。
3.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原則上也作竊書論處。
(1) 盜用他人圖書借閱證借書,將圖書據為己有;
(2) “調包”還書,以廢換好,以及諸多如此類的一切借書和還書的作弊行為。
4. 損壞門窗、代書版、桌椅等其他設備,按價賠償,責任人負責安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