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館實行開架借閱,讀者入室借閱圖書,憑本人借書證借閱書刊。
2、借閱書刊范圍和冊數:
(1)每證每次可借書1 冊(期刊合訂本1冊),單本期刊可借閱3冊。
(2)中、外文檢索工具書、字典、詞典、彝族文獻等內閱圖書不辦外借。如有特殊情況,須經館長批準方可短期借閱。
3、一般圖書到期需繼續使用的,允許續借一次,續借手續必須原借期未滿時憑借書證或續借圖書到圖書館借閱處辦理續借手續,續借期限為20天,逾期不還者,圖書館有權暫停其借書權利,并處以超期罰款(圖書及期刊合訂本每冊每天0.20元,單本期刊每天每冊0.10元)。
4、若借隨書所附光盤、磁盤,則需憑有效證件辦理外借手續,并交付一定數額押金。
5、讀者所借圖書的價格超過圖書證押金,應按規定交臨時押金。
6、讀者借閱書刊時應當面檢查,如發現污損等情況,圈點、勾劃、缺頁等情況,應立即向工作人員報告并由圖書館工作人員在污損處加蓋印記,以分清責任,對所借文獻應妥善保護和保管,嚴禁在本館所藏一切書刊上圈點、勾劃、損壞、歸還時若發現有此類似現象,按本館圖書賠償規定辦理。
7、外單位除有互借協議者外,須有該單位出具正式函件,經館長同意后才可借閱圖書館文獻。
五、超期遺失賠償等有關規定
1、遺失本館圖書,應以完全相同的同版新書(或經同意后用新版書)所賠。
2、如無法新書所賠,丟失的圖書借期已超過20天仍未找到,可辦理賠罰手續。賠罰款根據原書出版年限、價值不同、按遺失圖書定價的倍數計算。具體規定如:
(1)一般中文圖書按原價的3—5倍賠償。
(2)一般外文圖書按原價的5—10倍賠償。
(3)珍本、新本、外文原版書按原價的10倍賠償。
(4)字典等工具參考書按原價的10倍賠償。
(5)成套圖書(不論丟去幾本),按成套價格賠償,珍本、新本圖書按成套價格10倍賠償。
(6)遺失期刊單行本按該刊當年合訂本價格賠償,遺失合訂本者按合訂本價格的5倍賠償。
3、應賠償的圖書限期20天內賠償,逾期繼續按月核收過期罰款。
4、以現金賠償的丟失圖書找到后,在本館尚未注銷設書,賠償還尚未上交財務前,可以辦理退款。
|